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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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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三)

发布日期:2024-06-25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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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解读


      本条是关于预备党员违纪处理的规定。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依照党章和《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其党纪责任。但是,考虑到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能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来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问题,故本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在党章规定的明确规定的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两种处理处理方式之外,根据监督执纪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践,又增加了对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可予以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

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处理的,只能延长一次预备期,且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如何处理的规定。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一般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适用此条款,需查明党员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证据和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有关违纪行为,且属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

      二是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比如,对于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违纪性质、情节和结果尚未达到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程度的,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如果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解读


     本条对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适用于生前有严重违纪行为,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对其上述问题经调查属实,应当根据其违纪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严肃党的纪律,不能因其已经死亡而不作出处理。有关党组织要对其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审理,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审批。同时,对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二是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反纪律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适用于党员生前有违纪行为,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情况。对于已经死亡的违纪党员,给予其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党纪处分已无实际意义,但对于其所犯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对其违纪所得,也应当予以追缴。

     依照上述规定,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综合研判已死亡的党员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查找公开信息、调阅有关资料、向实名举报人了解情况、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监督调研等方式进行适当了解,必要时也可以按规定报批后采取外围谈话、查询、调取措施验证问题的真实性,之后再综合分析并科学合理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其中,认为反映问题性质较为严重且可查性强,在缺乏已死亡的党员本人交代情况下,通过审查有较大可能查清问题,且查实后可以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可以先稳妥开展初步核实,待具备立案条件后及时予以立案审查。除此之外,对此类问题线索一般可以暂存待查,一旦条件成熟应当立即启动处置工作。经立案审查、审理认为应当给予其党纪处分的,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关于给予×××(已死亡的党员姓名)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审查结论》,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上述书面结论送达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均联系不上的送达其其他近亲属,涉及违纪所得收缴的可以督促上述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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